电子商务法本月起正式实施 相关细则还需有待明确
2019-01-08 行业:综合
“历经五年、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搭售、大数据杀熟现象,以及好评刷单等现象都作了明文规范。
不过,经济导报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电商法》是电商领域的基本法,诸如“避风港原则”等部分条款仍需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刷单”行不通了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时,部分卖家会在评论上做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刷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网络经济的诚信经营氛围,使得劣币驱逐良币,让投机取巧者得利,令诚信经营者吃亏,长期下去还会搅乱整个市场,损害电商生态环境。”在多个电商平台摸爬滚打多年的崔仁山表示。
崔仁山认为,网购环境需要净化,店铺刷单的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也容易带来交易风险。如果不建立一个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甚至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都会有影响。
《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同时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二选一”将成历史
流量成本抬升,用户红利殆尽,市场增速放缓,电商平台的竞争焦点从价格战逐步转向全面恶战,其中“二选一”是最为突出的表现。
近年,一些拥有市场份额优势的电商平台通过各种排他性条款要求商家站队,这种垄断现象在近年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大促节日时,“二选一”的现象更为明显。
在极度依赖互联网流量的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每次大促前都会接到平台的电话,虽然表面上不强迫‘二选一’,但如果不自觉,虽然不会做下架干预,但是会在其他方面做文章,比如将商品所在会场位置进行调整,取消商品在会场的展示等。”5日,在天猫和京东都拥有店铺的济南一家电商负责人姜士刚对经济导报记者说。
在他看来,商家在电商平台压力下“二选一”,商家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这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业绩上。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近年来,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压、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电商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保护中小经营者。
搭售不再“默认”
原本只是在OTA(在线旅行)平台上购买一张机票,结果系统自动为用户勾选了保险、酒店优惠券、租车优惠券等选项,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花了不少冤枉钱。
济南市民张旭表示,此前他就曾遇到过上述搭售行为。
据张旭介绍,去年6月份,他在OTA平台驴妈妈APP上预订一张济南西到北京南的二等座的高铁车票,该车票的票面价格为184.5元。然而当他点击提交订单时,订单总额却显示为234.5元。
在此过程中,张旭并未勾选任何附加项目。“点击明细后才发现,这里面有一份50元钱的‘VIP光速出票套餐’,包含尊享快速退改签服务、短信提醒服务以及所谓赠送的10元火车票抢票优惠券、25元接送机优惠券。”
实际上,多出来的这些“套餐”都是系统默认勾选的,如果消费者稍不留意不主动取消,额外费用就会连同车票钱一并支付。
《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蒙慧欣认为,《电商法》对电商“商品搭售”的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条文并不反对套餐式销售,关键是要说清楚不能让消费者默认勾选。
同时,蒙慧欣认为,“制止搭售行为及改善网络消费环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费者积极反馈外,还需要政府监督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限。针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惩处,以示警戒。”
“杀熟”待铲除
去年10月份,作家王小山在微博上发文表示,在飞猪上购买机票时遇到“杀熟”问题,飞猪上售卖的机票价格高于其他订票平台,且订票价格远高于查票时显示的价格。
实际上,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而且,这一现象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旅游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网络平台都存在类似情况,而在线旅游平台更为普遍。
长期依赖网络购物的济南市民穆克的说法极有代表性:“现在的生活很难彻底离开网购,但网购却随时可能被‘杀熟’,希望新法规的出台能彻底铲除这种现象。”
《电商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蒙慧欣表示,这是关于精准营销以及消费者平等对待权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搜索结果的时候,必须提供另外一个选项,该选项所展示的结果是不针对个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结果,任何人进行搜索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其实是要求商家把选择权和知情权还给消费者。
[新闻同期声]
电商法细则有待明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于波认为,《电子商务法》的一些内容是框架性、原则性规定,有些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济南荣达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波看来,《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实际上采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常见的“避风港规则”,这需要明确“避风港规则”适用的条件。
刘波表示,按照规定,只要有人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据,平台就要马上下架相关产品,再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店铺经营者,否则就可能因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平台内经营者拿出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及证据,也要等15天,在权利人没有投诉或起诉的条件下,平台内经营者才能将产品重新上架。这样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公平?
“应该出台相关细则,对权利人所提交的初步证据有所规定,如要求提供法院的判决、有关部门的认定等,才算有效证据,同时希望细则能进一步明确平台的义务,究竟是下架才算必要措施,还是将通知转送经营者就可以算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是接到通知后就要采取必要措施,这是一个义务性规则,确实需要通过实际判例或者实施细则作出解释,告知电商平台在此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此外,对于禁删差评一条,刘波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果只是单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差评,不删除也无所谓了。但是如果评价中被法律等禁止发布或传播的信息,比如泄露个人隐私等,该怎么办?”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腾也提出了同样问题。在张腾看来,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不能删除该评价。而按照《网络安全法》,平台又有义务采取消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这时候,平台经营者该怎么办?
张腾表示,当两部法律衔接的时候,判定该不该删、能不能删成了难题,是该由平台判定,还是相关部门才能判定,判定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有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导报记者刘勇)
不过,经济导报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电商法》是电商领域的基本法,诸如“避风港原则”等部分条款仍需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刷单”行不通了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时,部分卖家会在评论上做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刷单行为不仅严重威胁网络经济的诚信经营氛围,使得劣币驱逐良币,让投机取巧者得利,令诚信经营者吃亏,长期下去还会搅乱整个市场,损害电商生态环境。”在多个电商平台摸爬滚打多年的崔仁山表示。
崔仁山认为,网购环境需要净化,店铺刷单的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判断,也容易带来交易风险。如果不建立一个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甚至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都会有影响。
《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同时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二选一”将成历史
流量成本抬升,用户红利殆尽,市场增速放缓,电商平台的竞争焦点从价格战逐步转向全面恶战,其中“二选一”是最为突出的表现。
近年,一些拥有市场份额优势的电商平台通过各种排他性条款要求商家站队,这种垄断现象在近年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大促节日时,“二选一”的现象更为明显。
在极度依赖互联网流量的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每次大促前都会接到平台的电话,虽然表面上不强迫‘二选一’,但如果不自觉,虽然不会做下架干预,但是会在其他方面做文章,比如将商品所在会场位置进行调整,取消商品在会场的展示等。”5日,在天猫和京东都拥有店铺的济南一家电商负责人姜士刚对经济导报记者说。
在他看来,商家在电商平台压力下“二选一”,商家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这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业绩上。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近年来,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压、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电商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保护中小经营者。
搭售不再“默认”
原本只是在OTA(在线旅行)平台上购买一张机票,结果系统自动为用户勾选了保险、酒店优惠券、租车优惠券等选项,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花了不少冤枉钱。
济南市民张旭表示,此前他就曾遇到过上述搭售行为。
据张旭介绍,去年6月份,他在OTA平台驴妈妈APP上预订一张济南西到北京南的二等座的高铁车票,该车票的票面价格为184.5元。然而当他点击提交订单时,订单总额却显示为234.5元。
在此过程中,张旭并未勾选任何附加项目。“点击明细后才发现,这里面有一份50元钱的‘VIP光速出票套餐’,包含尊享快速退改签服务、短信提醒服务以及所谓赠送的10元火车票抢票优惠券、25元接送机优惠券。”
实际上,多出来的这些“套餐”都是系统默认勾选的,如果消费者稍不留意不主动取消,额外费用就会连同车票钱一并支付。
《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蒙慧欣认为,《电商法》对电商“商品搭售”的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条文并不反对套餐式销售,关键是要说清楚不能让消费者默认勾选。
同时,蒙慧欣认为,“制止搭售行为及改善网络消费环境,需要更多人的努力,除消费者积极反馈外,还需要政府监督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限。针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惩处,以示警戒。”
“杀熟”待铲除
去年10月份,作家王小山在微博上发文表示,在飞猪上购买机票时遇到“杀熟”问题,飞猪上售卖的机票价格高于其他订票平台,且订票价格远高于查票时显示的价格。
实际上,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而且,这一现象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旅游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网络平台都存在类似情况,而在线旅游平台更为普遍。
长期依赖网络购物的济南市民穆克的说法极有代表性:“现在的生活很难彻底离开网购,但网购却随时可能被‘杀熟’,希望新法规的出台能彻底铲除这种现象。”
《电商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蒙慧欣表示,这是关于精准营销以及消费者平等对待权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搜索结果的时候,必须提供另外一个选项,该选项所展示的结果是不针对个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结果,任何人进行搜索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其实是要求商家把选择权和知情权还给消费者。
[新闻同期声]
电商法细则有待明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于波认为,《电子商务法》的一些内容是框架性、原则性规定,有些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济南荣达华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波看来,《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实际上采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常见的“避风港规则”,这需要明确“避风港规则”适用的条件。
刘波表示,按照规定,只要有人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据,平台就要马上下架相关产品,再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店铺经营者,否则就可能因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平台内经营者拿出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及证据,也要等15天,在权利人没有投诉或起诉的条件下,平台内经营者才能将产品重新上架。这样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公平?
“应该出台相关细则,对权利人所提交的初步证据有所规定,如要求提供法院的判决、有关部门的认定等,才算有效证据,同时希望细则能进一步明确平台的义务,究竟是下架才算必要措施,还是将通知转送经营者就可以算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是接到通知后就要采取必要措施,这是一个义务性规则,确实需要通过实际判例或者实施细则作出解释,告知电商平台在此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此外,对于禁删差评一条,刘波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果只是单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差评,不删除也无所谓了。但是如果评价中被法律等禁止发布或传播的信息,比如泄露个人隐私等,该怎么办?”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腾也提出了同样问题。在张腾看来,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不能删除该评价。而按照《网络安全法》,平台又有义务采取消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这时候,平台经营者该怎么办?
张腾表示,当两部法律衔接的时候,判定该不该删、能不能删成了难题,是该由平台判定,还是相关部门才能判定,判定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有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导报记者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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