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为满足德国继烨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需求,宁波继烨拟继续向卢森堡继烨注资 7,600 万欧元,并进一步向德国继烨注资 7,600 万欧元。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次增资事项需与之前同类投资累计计算,其累计计算金额已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